用户隐私政策
(1)一般事項
(1.1)本网站承诺保障你的私隐权利.请细阅私隐政策声明,并认识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操守.私隐政策声明适用于所有注册及非注册的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网站用户,并会按需要随时更新、修订、重新公布或更改有关的内容.
(1.2)就使用本网站,阁下同意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根据私隐政策声明所订收集和使用你的个人资料.
(1.3)以下的文字及词语有以下含意:「个人资料」指任何但不限于可识别个人身份或敏感性的资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联络资料、职业、电邮地址、八达通卡号码及信用卡资料等);及「私隐政策声明」指随时修改及在本网站公布的私隐政策声明.
(1.4)倘本声明的英文本与中文本有任何差异的地方,则以英文本为准.
(2)你的私隐
(2.1)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在收集、保存、使用及传送个人资料时,尊重法例赋予阁下的私隐权利;而本「私隐政策声明」旨在说明我们处理个人私隐的方法.承诺遵守新加坡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我们的政策,而借此我们确保我们的员工严格遵从有关的保安及保密标准.
(3)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资料
(3.1)当阁下登记成为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精品店的使用者,或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时,我们得以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
(3.2)倘阁下为18岁以下,在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前,应先征求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3.3)我们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将用作但并不局限于以下用途:
向阁下提供及下载内容;
处理订单、账项及缴付费用;
处理及跟进服务要求、查询及投诉;
协助我们更了解用户和会员的结构分布资料,以提供更切合你需要的服务;
推广我们的产品及服务;
核实阁下的身份;
管理阁下的会员帐户(如有者);
供我们及第三者作日后巿场研究之用;及促使我们或我们的附属机构,或接收该等资料的机构得以为阁下提供网页或其他电子服务.
(4)资料的披露
(4.1)我们在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时,将会:
向阁下说明我们正在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以及收集的用途;及给阁下「否决」的机会(即限制我们使用有关的个人资料作某些指定用途).
(4.2)我们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保密,但该等资料可能传送/给予以下各方:
任何关于我们对会员或已登记使用者行使权利的实际或所建议的承付人、接收人或继任人;
需要改善产品或服务时有关的代理、联营公司或联系公司;及其他有意向阁下提供推广资料的公司或机构(包括广告代理).
(4.3)除已在本「私隐政策声明」中明确指出的情况外,我们绝不会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除非有关要求乃法例所需,或我们合理地相信此等行动是需要以:
符合法例或适用的规例;
保障及就我们的权利及财产作出抗辩;
保障网站免受误用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保障我们的使用者或公众的个人安全或财产.
(5)与其他网页的连结
(5.1)本「私隐政策声明」只适用于本网站.倘阁下按任何连结其他网页的超连结(hyperlink)或广告,即会离开本网站而进入另一个位置,我们并不负责保护阁下在浏览其他网页时可能泄漏的私隐、个人资料及可能受到"曲其" (cookies) 的干扰,阁下应自行参阅该位置的私隐政策(如有者).
(6)网络纪录
(6.1)当阁下进入本网站后,我们的伺服器会记录阁下的电脑域名,并追查阁下曾浏览的网页,目的是计算本网站的通讯量与及本网站各部分资料的受欢迎程度.以上资料将作内部使用,及与我们的内容供应商分享.我们亦会把一些撮要的网站通讯量数据与广告客户分享作推销网站服务用途,在此情况下,以上数据并不会揭露阁下的个人身份.
(7)保安
一经我们收集的个人资料将安全地储存于我们的系统内.而阁下的个人资料不论如何储存,均只限于已获我们授权的雇员或承办商才可以取用.利用电子方式储存的个人资料以独立的伺服器保存,并加有密码保护(或同等形式的保护措施),并只限于已获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授权的雇员或其承办商才有权取用.被指定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雇员或承办商在处理有关的行动时,必须遵守本「私隐政策声明」.我们会尽力确保你的个人资料得到完善保护.但基于互联网的性质,我们不能确保绝对安全.对一些未经授权的存取情况,新加坡巴士出行小助手不会负上任何责任.倘阁下对此情况感到不安,则不应提供任何个人资料.
(8)法律程序中个人资料的应用
(8.1)阁下已明确同意我们可基于任何原因,包括因追讨阁下拖欠的款项而须向阁下采取任何行动时,我们可以根据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识别阁下的身份并向阁下采取法律行动.
(9)存取及保留个人资料的权利
(9.1)阁下可随时要求存取及更正我们纪录中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阁下亦可通知我们从任何运作中的邮递或分发名单中删除阁下的资料.倘阁下须行使任何应有权利时,可按以下地址致函给我们,并在信封面上注明「保密」字样.我们在回应阁下的要求时,可能要求阁下提供某些个人资料,以确定阁下确实是所处理资料的当事人.